关于药师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的通知
各相关涉药单位:
根据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的通知》(温食药监〔2008〕40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聘任药师仍要按照(浙人专〔2006〕45号)文件执行,聘任条件:
1. 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2. 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
3. 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4年。
二、聘任药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1.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在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管网上下载),工作年限应以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药人员备案登记为依据;
3.药学初级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打印件(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者除外);
4.所在单位聘任书原件(可在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管网上下载)。
附:1、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2、聘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 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药学相关业务工作共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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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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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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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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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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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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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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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单位对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聘 书
兹聘请 同志担任 职务。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行政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