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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08-1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8-000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暂行办法 》的
   
 
全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全面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巩固“放心药店”、“规范化药房”创建成果,促进药事管理工作全面提档升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零售(连锁)药店、医疗机构药房中开展星级药店(房)评定工作。现将《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工作由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清市药业协会联合组织开展。
第三条 在本市内已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标准药房”或“合格药店”以上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均可申请星级药店(房)的评定。
第四条 星级药店(房)的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A)、二星级(AA)、三星级(AAA),其中一星级(A)等同于原已评为的“示范放心药店”或“示范药房”。
第五条 星级药店(房)实行自愿申请,一年一评审,每年一复评,由低到高逐级申报的方法。申报上一级别必须在下一级别基础上保持一年以上时间。已取得星级药店(房)的单位一年后如不再申请同级复验评审或申报上一级星级药店(房)的,将取消其称号。
第六条 星级药店(房)的评定验收按《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执行。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分为500分,适用于医疗机构药房总分为400分。
第七条 星级药店(房)的评定程序为:申请-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公示-授牌。
第八条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申请星级药店(房)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星级药店(房)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按《乐清市星级药店(房)评定标准》整改的自查报告;
四、主要涉药设施设备目录清单;
五、从药人员登记册(花名册)及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星级药店(房)等级评定的资料。
第九条 申请者每年应在10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对资料审查合格者,将组织检查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申评一星级药店(房)第一年得分率应≥85%;往后申评相应等级或复验者得分率≥85%保留一星级,得分率≥90%为二星级,得分率≥95%为三星级。
第十一条 对验收通过达到相应得分率的单位,将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予以授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星级药店(房)”资格,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当年有销售假劣药一次以上(包含一次)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外);
(二)当年有销售过期失效药一次以上(包含一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次以上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综合验收得分率<85%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乐清市星级药店评定标准
       2、乐清市星级药房评定标准
 
 
 
 

 

附件1
乐清市星级药店评定标准(共500分)

申评单位:
 
项目
序号
  核   内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一、管理职责
45分
1
按照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
10
无证或超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不得分(除可以不凭许可证经营的品种例外);药品种类缺乏的扣5分。
 
2
药品零售企业一次性通过GSP认证。
5
一次性未通过的不得分。
 
3
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10
检查时发现未悬挂证、照的扣5分;执业人员证书未悬挂的扣5分。
 
4
企业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2)药品陈列、储存、养护管理制度;(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4)药品拆零管理制度;(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销售制度;(7)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9)药品销售及调配处方的管理制度;(10)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有符合中药饮片的购、销、存管理制度;(11)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2)安全、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服务质量管理和经营人员培训学习制度;(14)店堂广告管理制度;(15)回收过期药品管理制度。对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并建立记录。
10
制度制定共5分,缺一项扣2分,缺2项以上不得分;制度未考核和记录未作的扣5分。
 
*5
积极加入市药业协会,遵守行业自律规定。
5
未参加协会不得分。
 
6
应具有与药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药学工具书刊。
5
不具备的不得分。
 
二、人员与
培训
55分
7
具备药品从药人员登记册,且人员登记率达100%。
15
不能提供乐清市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登记册的不得分;登记人员与从药人员不符少一人的扣5分,二人以上不得分。
 
 
 
 
 
项目
序号
  核   内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二、人员 与
培训
55分
*8
药店人员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具备2名以上药师以上职称人员,且在职在岗;其他从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包括药监部门岗前培训)。
10
有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进入售货区域的发现一人扣5分,2人以上不得分。
 
9
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6课时;参加当地药监部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单位内部培训;建立从药人员教育培训档案。
20
继续教育共5分,有一人未参加的不得分;药监部门培训共5分,有一人未参加不得分;未组织单位内部培训扣5分;档案未建立扣5分。
 
10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10
发现一人未体检扣5分,扣完为止(收款人员非直接接触药品的未经体检不予扣分);档案未建立扣5分。
 
三、场地与
设施     110
*11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面积应与原审批时相符,未经变更不能擅自作为他用;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分开设置。
15
与原审批不符的扣10分;未分开设置的扣5分。
 
12
配备药品快速检测箱,具专门检验检测人,每年检测不少于20例,查相关记录。
15
不具备快速检测箱的不得分;检测数少于10例的扣10分 ,10例以上20例以下的每少1例扣0.5分。
 
*13
具备电脑化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
10
不具备不得分。
 
14
按规定申报并设立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箱。
10
未设置不得分。
 
15
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冰箱和空调)和温、湿度计,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做好营业场所、仓库的温湿度记录及冰箱内的温度记录。
20
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不得分;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未作记录扣10分。
 
16
营业场所或库房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等专用场所,且需固定设置,明显标志。
15
缺一项扣5分。
 
17
配置完好的计量器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调剂工具、包装工具,并对在用的计量器具每年按规定校验合格。
10
工具不齐全的扣5分;未作校验的扣5分。
 
18
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整洁,无灰尘;有防火、防鼠、防潮、防虫、防霉变等设施。
15
货柜、货架不整洁的扣5分;五防设施缺一项扣5分,二项以上扣10分。
 
四、
进货与
验收120分
*19
购进药品应验证并留存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并与之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购销合同并在药监部门检查时提供一份予以备案(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材料齐全)。
20
首营企业、品种材料不齐全的扣5分;未签订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的扣10分,缺一份或不规范的扣5分,缺2份以上扣10分;没有上报备案的扣5分。
 
*20
首次购进的药品,应有目录清单备查,且保证首营品种审核过关,检查时现场查询首营品种的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的合法性。
10
检查时有发现未经审核的品种不得分。
 
21
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需专用帐册、专用登记。
10
未建立专用帐册的不得分。
 
项目
序号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四、
进货与
验收120分
22
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需在乐清市药业协会做好登记备案,销售代表应有药品营销人员登记证。
15
发现有一家企业未做好登记备案,并未索取药品营销人员登记证复印件的扣5分,2家以上不得分。
 
23
购进的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月装订成册。
25
发现一个品种未做购进验收记录的扣5分,2个以上扣15分;发票未按月装订的扣10分。
 
24
购进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生物、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10
发现一个品种进口药不能提供以上相关复印件的不得分。
 
25
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时应就地封存,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召回应有完善的手续和处理记录。
10
未正确处理的各扣5分。
 
26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及哄抬物价、随意加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
现场检查有低于进价销售的发现一种扣5分(此项扣分不受限制);有哄抬价格,随意加价且价格高于市场价50%以上的发现一种扣5分(最高扣10分)。
 
五、储存(陈列)与
养护
80分
27
营业场所商品陈列严格执行四分开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药品和非药品必须有警示语。
20
前者总共15分,一项不符合扣3分(查有二种药品不按规定陈列的视为该项不得分);未设置警示语的扣5分。
 
28
药品按说明书要求储存(常温、阴凉、遮光、冷藏)。
15
若发现药品未按要求储存的,一个品种不符的扣5分,3个品种以上不得分。
 
29
储存(陈列)的药品应定期进行养护和重点养护,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复查处理。
10
是否对药品按月进行检查记录,该重点养护药品是否进入重点养护,如有漏养或作假,发现一种扣5分,扣完为止。
 
30
拆零药品集中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拆零用具、拆零包装袋清洁卫生,出售时应在包装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
15
未保留原包装标签的扣5分;用具不清洁的扣5分;包装袋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31
正常使用近效期一览表。
10
无近效期一览表不得分;近效期药品未上近效期一览表的发现一种扣5分,扣完为止。
 
32
营业场所柜台及货架整齐合理,各销售柜组标志按规定张贴、醒目、完好,商品明码标价(包括保健品、医疗器械)。
10
查有一种商品无明码标价的扣5分,扣完为止。
 

项目
序号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六、
调配(销售)
服务90分
33
药店内设置顾客休息、服药饮水的场所和设施;从药人员在岗时着装统一、整洁,佩带工作牌;药店内设置咨询台,提供合理用药咨询。
15
一项未做到扣5分。
 
34
不得张贴、摆放、派发违法广告。
10
发现一例即不得分。
 
35
营业店堂内明示服务公约,设立便民措施,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诚实守信,取信于民。
10
一项未做到扣5分。
 
*36
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必须收集本单位已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
上年度和本年度上报数均不少于1例,不符者不得分;二星级以上药店必须每年收集3例以上不良反应情况。
 
37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登记真实、完整,药品购销存相符。
25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有发现未凭处方销售的扣10分;必须索取并保留处方,未保留的扣5分;处方药销售有发现一个品种未做登记的扣5分,2个品种以上扣10分,现场检查时当场发现未登记的不得分。
 
*38
药店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电子销售凭证。
15
企业的销售凭证应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开具电子凭证的不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备注:
1、本标准共38项,总计500分,其中*项目为重点项,得分必须为满分。
 
2、得分率计算公式为:
 
                      实得分
         得分率=————————×100%                                     
                   总分-缺项分   
 
 
 
 
 
 
 
企业负责人:                                   检查验收人员:
 
      间:                                    验 收 时 间:

附件2
乐清市星级药房评定标准(共400分)

申评单位:
 
项目
序号
  核  内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一、
管理职责30分
 
1
使用的药品应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科目所需的药品,药品种类、数量应符合诊疗所需。
10
无证或超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不得分(除可以不凭许可证经营的品种例外);药品种类缺乏的扣5分。
 
2
医疗机构的药房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10
检查时发现未悬挂证、照的扣5分;执业人员证书未悬挂的扣5分。
 
3
应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药械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2)药械陈列、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3)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械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6)从药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管理制度;(7)药械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材用后销毁处理制度;(9)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0)药械使用管理制度;(11)药械有效期管理及退货管理制度。对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并建立记录。
10
制度制定共5分,缺一项扣2分,2项以上不得分;制度未考核和记录的扣5分。
 
二、
人员与
培训50分
*4
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药房工作人员须取得劳动部门发的上岗证。二星级以上药房从业人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15
有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进入药品区域的发现一人扣5分,2人以上不得分。
 
5
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6课时;参加当地药监部门举办法律法规培训;建立从药人员教育培训档案。
20
继续教育、药监部门法律法规培训分值共15分,培训档案未建立的扣5分。卫生室、诊所:参加培训少于一人不得分,二人及以上参加培训得满分;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参加培训少于二人不得分,二人参加得10分,三人及以上参加得满分;全民医院:少于三人不得分,三人参加得10分,四人及以上参加得满分。
 
6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15
发现一人未体检扣5分,扣完为止;档案未建立扣5分。
 
三、
场地与
设施     105
*7
药房药库面积必须与配备的药品数量相适应,药房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的应分开设置。
10
面积达到9平方米但与药品数量明显不相适应的扣5分,面积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中药饮片未分开设置的扣5分。
 
*8
要有独立的、封闭药房。
20
不符者不得分。
 
9
药房内药柜干净、整洁;药品应全部摆放、储存在药房、药库内,药房药库内不得存放杂物。
15
不干净、不整洁的扣5分;药品摆放位置不合理的扣10分。
 
*10
药房内必须具备空调、冰箱和温、湿度计,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做营业场所、仓库的温、湿度记录及冰箱内的温度记录。
20
设施设备不齐全的不得分;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记录未作的扣10分。
 
项目
序号
  核  内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三、
场地与
设施     105
11
药房或库房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等专用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15
缺一项扣5分。
 
*12
具备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且应整洁,无灰尘;有防火、防鼠、防潮、防虫、防霉变等设施。
15
不具备货柜、货架的扣5分;五防设施缺一项扣5分,二项以上扣10分。
 
13
按规定申报并设立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箱。
10
未按规定设置的不得分。
 
四、
进货与
验收85分
14
购进药品,应验证且留存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与之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购销合同,并在药监部门检查时提供一份予以备案;首次购进的药品,应有目录清单备查,且保证首营品种审核过关,检查时现场查询首营品种的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的合法性。
20
资质证明不齐全的扣5分;未签订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的扣10分,缺一份或不规范的扣5分,缺2份以上扣10分;没有上报备案的扣5分;首营品种审核不过关的扣5分。
 
15
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需在乐清市药业协会做好登记备案,销售代表应有药品营销人员登记证。
20
发现有一家企业未做好登记备案,并未索取药品营销人员登记证复印件的扣10分,2家以上不得分。
 
16
购进的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并按月装订成册。
25
发现一个品种未做购进验收记录的扣5分,2个以上扣15分;发票未按月装订的扣10分。
 
17
验收进口药品时,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生物、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10
发现一个品种进口药不能提供以上相关复印件的不得分。
 
18
验收时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时应就地封存,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
10
未正确处理的不得分。
 
五、
储存与
养护70分
19
药房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并配置相应设备。
15
查有一种不按规定陈列的扣5分,2种以上的不得分
 
20
储存(陈列)的药品应定期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建立近效期一览表,对近效期内的药品进行重点养护。
15
是否对药品按月进行检查记录,该重点养护药品是否进入重点养护,如有漏养或作假,发现一种扣5分,扣完为止。
 
2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要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内购进,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固定的保险柜、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用登记”;药房药库设有专柜,设有安全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二类精神药品建有专帐、专柜。
10
不符者各扣5分。
 
项目
序号
  核  内   
满分
 分 说 明
得分
五、
储存与
养护70分
22
药房应设立药品拆零专柜,对拆零药品要保存其原包装的标签、说明书。拆零用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包装袋应注明用法、用量、品名、有效期。
15
未保留原包装标签的扣5分;用具不清洁的扣5分;包装袋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23
禁止有任何形式(包括同一患者重复使用)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行为,建立“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
15
一经发现即不得分;未做好销毁记录的扣10分。
 
六、
调配
服务60分
24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应上墙;药房内设置顾客意见簿;设置供顾客休息、服药饮水的场所和设施;从药人员在岗时着装统一、整洁。
15
一项未做到扣5分。
 
25
不得张贴、摆放、派发违法广告。
10
发现一例不得分。
 
26
凭本单位医师开具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对外销售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审核和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20
不具处方资格的人员开具处方,扣5分;
检查时发现不能提供处方或发现有存在不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扣5分;
超剂量调配处方,对存在配伍禁忌的处方未拒绝调配的,扣5分;
无处方审核和调配人员签名的,扣5分。
 
*27
执行假劣药报告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必须收集本单位已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5
上年度和本年度上报数均不少于1例,不符者不得分;二星级以上药店必须每年收集3例以上不良反应情况。
 
实得分
 
得分率
 
备注:
1、本标准共27项,总计400分,其中*项目为重点项,得分必须为满分
 
2、得分率计算公式为:
                      实得分
         得分率=————————×100%                                     
                   总分-缺项分   
 
 
 
企业负责人:                                   检查验收人员:
 
      间:                                    验 收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