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程序
一、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业执照复印件;
4、经济性质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应提供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注销决定);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结构需提供上级法人的注销申请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上级法人
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同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非独立法人的分支结构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事程序
1、因出现上述第1、2、4、5项情形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由企业向我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我局在受理后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表》报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同意注销的决定,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通知书》,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逾期不申请和上缴的,我局报请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2、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而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我局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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